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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扫雪除冰工作规定

(2025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开展扫雪除冰工作,保障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的扫雪除冰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扫雪除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扫雪除冰工作机制,落实扫雪除冰人员、物资、装备统筹调度体系,实施统一管理。扫雪除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扫雪除冰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扫雪除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城市道路保洁作业范围内的扫雪除冰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扫雪除冰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扫雪除冰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扫雪除冰工作。

第五条 本市扫雪除冰作业力量主要包括扫雪除冰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作业队伍、养护单位以及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等。

第六条 本市扫雪除冰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扫雪除冰责任区的范围依照《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责任区的扫雪除冰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四)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以及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六)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扫雪除冰应急预案。各扫雪除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扫雪除冰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可以宣布启动和结束扫雪除冰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调度社会扫雪除冰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扫雪除冰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 扫雪除冰主管部门应当在扫雪除冰应急响应发布后,组织本单位人员做好应急值班值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在应急响应期间安排人员值班。

扫雪除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建(构)筑物、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和车站、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和巡查,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严密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

第十条 在应急响应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扫雪除冰通告,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扫雪除冰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组织动员职工、青年、妇女、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扫雪除冰志愿服务和公益行动。

第十一条 鼓励扫雪除冰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实行绿色扫雪除冰。

确有必要使用融雪剂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型融雪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于道路绿化带以及有可能影响植物生长等区域。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