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连海征〔2025〕第11号
2025年9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5〕309号文依法批准连云港市2025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范围内。
二、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
被征收(转用)土地镇村组 |
征收(转用)土地位置 |
总面积 (公顷) |
包含地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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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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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地块 |
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 |
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 | 1.8783 |
1.7409 |
0 |
0.1374 |
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 |
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 |
0.0022 |
0.0022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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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 |
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 |
0.0347 |
0.0347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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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第七村民小组 |
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第七村民小组 |
0.1967 |
0.1967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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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第八自然资源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岩 联系电话:83085565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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